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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云妇联的法律小课堂

新闻资讯 07月12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妇联的基本职能。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增强法治观念,浮云科技妇女联合会将通过“浮云党工e”公众号,定期推送法律课堂,引导广大妇女干部群众法学法,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欢迎大家关注。

 

 
(一)发侮辱女性广告,宝洁“不洁”被罚!

来源:澎湃新闻

 

【基本案情】

为推销旗下产品,今年3月,宝洁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条含有“女人脚臭是男人的5倍”等内容的广告,引起公众对其侮辱女性、广告内容低俗的争议。
随后,宝洁公司向公众道歉。但道歉并不是终点,行政处罚也随之而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24日对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指出公司发布的上述广告违反《广告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70万元。

 

【典型意义】

针对宝洁因发布侮辱女性的虚假广告事件,《中国妇女报》曾评论称,“想要卖货营销,尊重是前提!否则,博得的关注只能是‘排斥性消费关注’。因为不尊重女性,不仅不会带来消费,反而会招致消费者尤其是女性消费者的抵制。人们不会为侮辱性‘营销’买单。”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邓高静也指出,这不仅对宝洁是一次深刻的教训,更是提醒其他商家要遵守法律,尊重女性,否则是要挨法治铁拳的。

 
(二)林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林某与孙某于2014年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9年11月,孙某经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确诊为乳腺癌。后孙某与林某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而致多次发生纠纷,并于2021年2月份分居。后林某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孙某离婚。庭审中,孙某表示不同意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孙某与林某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孙某经诊断患有癌症,需要长期治疗,且无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林某作为其配偶,应尽义务对其进行扶养和治疗,而不应该起诉要求离婚。故判决不准许孙某与林某离婚。

 

【典型意义】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就形成一系列人身和财产关系,夫妻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扶养义务即是夫妻在经济上互相供养、生活上互相扶助的义务。当夫妻一方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无独立生活能力、生活困难或因患病、残疾、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时,有权请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夫妻之间患难与共、互相扶助不仅是法定的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本案是对“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自私自利行为的驳斥,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保护了妇女的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维护家庭和睦、维护社会安定具有促进作用。

 
(三)杨某故意伤害案——对家庭暴力说“不”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感情长期不合。2021年一天上午,被告人杨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用拳脚殴打李某的脸部、肋部,致被害人李某的鼻骨、肋骨骨折。后杨某被群众劝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家暴的案件不多,现实生活中未报案的家暴却不在少数。根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家庭暴力问题已上升为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判决,不仅让公众看到了司法的公正性以及人性化,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和正义,更对大量潜在的或已经存在的家暴施暴者起到震慑作用。

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报警、注意收集证据,要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说“不”。

 
(四)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另一方需共同还债吗?——孙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湖北省妇联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李某(已故)向孙某借款58万元,李某收到借款当日分别向案外人王某等人转账共计56万余元。后因李某未还本付息,且已去世,孙某认为该笔债务发生在李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二人之子出国求学,属于李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杨某认为其与李某自2011年起分居,依靠自己的工资收入供其子读书和生活开支,对孙某主张的借款不清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孙某主张李某所借款项系用于家庭开支及其子的教育费用。案涉借款发生在李某之子就读高中期间,系金额较大的短期借款,约定的利息较高,从法院调取的杨某工资收入可看出,其工资收入属于当地人均水平左右,无需一次性举债较大金额用于家庭生活,故该笔款项用于家庭日常所需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因此法院对于孙某主张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情况频频发生。如何既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同时又保护配偶的独立财产权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本案中,在借款人去世,配偶对债权人主张的债务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同时结合查证的款项用途、配偶一方的收入情况等作出准确认定,依法维护了未举债配偶的合法权益。
 
(五)离婚时放弃孩子抚养权,十年后请求变更,法院:尊重孩子意愿!

来源:北湖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生下朱小某。婚后夫妻感情不合,矛盾不断,2012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朱小某由被告朱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

原告王某认为,朱某重新组成家庭,并育有一子。被告重男轻女,势必对婚生女朱小某漠不关心。于是,请求判令女儿朱小某归自己监护并抚养,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权纠纷。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综合孩子的意愿、教育环境等因素,从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朱小某由父亲朱某抚养更为有利。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间情缘已尽而分离,破碎的家庭难有和谐,这已经使孩子幼小的心灵受到了一次创伤。如果再来一次“夺子大战”,孩子左右为难,无疑是对孩子的再一次伤害。希望为人父母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基础,放下心结,坦诚沟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温馨的家庭环境,让孩子的明天更加美好!

 
(六)“梅姨案”主犯二审维持死刑

来源:光明网

 

【基本案情】

申军良夫妇的儿子申聪(化名)于2005年1月4日在广州增城的出租屋里被人抢走。直到2020年3月,被拐15年的申聪被警方找到,一家人得以团聚。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张维平参与贩卖被拐儿童申聪,由该案另4名原审被告从出租屋内抱走申聪后交给张维平贩卖。除此之外,在2003至2005年间,张维平通过刻意搭讪结识被拐卖儿童的家人,趁其不备抱走小孩,并贩卖牟利,累计作案8宗。被拐的9名儿童中有8人被卖往河源市紫金县。

 

张维平称,他拐卖的9名儿童,都是通过“梅姨”找到买家的,目前尚不知“梅姨”身份。2021年12月,广东省高院对张维平等5人拐卖儿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刑事部分的判决:张维平、周容平判决死刑,另有两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一人被判刑十年;同时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张维平等5名原审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申军良物质损失39.5万元。

 

【典型意义】

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不但要提高刑侦手段,还要加强妇女儿童们的防范意识。反拐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特,请大家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拐卖犯罪线索,协助查找失踪被拐人员。

 
(七)“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

来源:新华社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7日,一则江苏“丰县生育八孩女子”的视频在网络流传。随后,这一侵害妇女和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事件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徐州市迅速查清事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2月17日,省委省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进一步全面深入调查核查。经调查核实:被铁链锁着的女子身份为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人,原名小花梅,1998年被同村桑某夫妇带到江苏东海县走失,当时未报警也未告知小花梅家人。小花梅在丰县流浪乞讨时,被董某父亲(已故)收留,此后与董某生活在一起,同年二人领证结婚,董某给小花梅取名杨某。

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董某民,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桑某妞、时某忠,以涉嫌拐卖妇女罪依法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徐某东,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拐卖妇女儿童在二三十年前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一个痼疾,但随着我国1997年《刑法》的出台及“打拐”专项斗争的开展,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发生。这次丰县事件的发生,值得我们深思,它不是偶然的,是二三十年前拐卖妇女儿童遗留的历史问题。我们在有效制止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同时,也应探究解救以前被拐卖、现在处于水深火热处境的妇女儿童所面临的问题。

 
(八)童星疑遭校园欺凌跳楼!如何治理隐蔽角落里的恶?

来源:澎湃新闻

 

【基本案情】

6月17日起,童星邵一卜的妈妈尤永梅在女儿的社交账号上多次发文,称邵一卜受同学嫉妒,被恶意诽谤,在精神上遭受校园欺凌。邵一卜2021年11月7日跳楼轻生,幸得医生全力救治才脱离生命危险。

6月26日下午,上海闵行区教育局发布通报称,6月15日接到尤女士信访(举报)其女邵同学被欺凌一事,已成立工作组,督促指导学校“校园欺凌治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调查。

 

【典型意义】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校园欺凌定义为“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因未成年人并无完全行为能力和经济来源,故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未成年欺凌者有自己的财产的,可以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的部分,可由其监护人承担。

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人参与校园欺凌,情节严重的将会面临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与校园欺凌,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打人不重,只要动手就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一般会保留案底,对日后的工作和生活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九)福建平潭发出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保护令,责令家长停止实施家暴并对其进行法治教育

来源:中国妇女报

 

【基本案情】

近日,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发出一份特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被申请人周某(女)与其丈夫共同生育两个女儿,其中大女儿小花(化名)11岁,小女儿小西(9岁)。自周某丈夫因意外去世后,两个女儿与其共同生活,由于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周某经常因生活琐事以及孩子学习问题导致情绪失控,对孩子实施暴力,行为较为恶劣,不利于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小花、小西因客观原因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遂由其所在村村委会代两孩子向人民法院提交人身保护令申请。

次日,法院即向周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裁定禁止周某再对小花和小西实施家庭暴力,及时将文书送达周某,并对其进行法治教育。

 

【典型意义】

家暴是一个家庭不可承受之痛,妇女、儿童、老人作为弱势的一方,都可能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一味的忍让只会让施暴者变本加厉。

家庭暴力不再是家事、私事,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案依法作出人身保护令,邀请相关部门同时到场,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加大对施暴者的威慑力度,有效消除、制止家暴行为,让《反家庭暴力法》不再停留在纸上。

 
(十)马某虐待被看护人案——对幼儿园虐童行为“零容忍”

来源:人民法院报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告人马某(不具备教师资格)通过应聘到河南省某县幼儿园任小班教师。2017年4月18日下午上课期间,马某在该幼儿园小班教室内,以学生上课期间不听话、不认真读书为由,用针分别扎本班多名幼儿的手心、手背等部位。经鉴定,多名幼儿的损伤程度虽均不构成轻微伤,但体表皮肤损伤存在,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物体扎刺所致。2017年4月18日,被害幼儿家长报警,当晚马某被公安人员带走,同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据此,以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年;禁止其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同时,人民法院对该县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

 

【典型意义】

  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师、养老院工作人员等具有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用针对多名幼儿进行扎刺,虽未造成轻微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标准,但其行为对受害幼儿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对这种恶劣的虐童行为,人民法院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本案的判决,警示那些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一切针对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也警示幼儿园等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切实维护好广大员工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营造妇女儿童发展的良好氛围,任重而道远。我们将持续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公司营造树立良好家教家风的思想风尚,织密妇女儿童保护网,为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企业发展贡献巾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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